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9號聲 請 人 三合益煤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5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9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洪福基 附 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 │ │ (新台幣) │ │ ├──┼───────┼────────┼──────┼─────┼──────┤ │001 │燿煇建材有限公│臺北縣瑞芳地區農│94年10月12日│7,416元 │FA0000000 │ │ │司 │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