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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林玉珮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三合益煤油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9號聲 請 人 三合益煤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5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9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洪福基 附 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       │      │ (新台幣) │ │ ├──┼───────┼────────┼──────┼─────┼──────┤ │001 │燿煇建材有限公│臺北縣瑞芳地區農│94年10月12日│7,416元 │FA0000000 │ │ │司 │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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