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林李達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帝龍實業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2號聲 請 人 帝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95 年1月17日皇家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錫煒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裕光電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94年11月20日│203,154元 │BB0000000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哨船頭分│ │ │ │ │ │ │ │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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