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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林李達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帝龍實業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2號聲 請 人 帝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95 年1月17日皇家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錫煒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裕光電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94年11月20日│203,154元 │BB0000000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哨船頭分│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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