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號
- 聲請人
- 金包里輪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附表: 94年度催字第121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陽明水泥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94年2月28日 │83,800元 │KC0000000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