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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號

聲請人
金包里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附表: 94年度催字第121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陽明水泥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94年2月28日 │83,800元 │KC0000000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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