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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8號

聲請人
旺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民國(下同)95年2月23日皇家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8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汎泰鋼構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95年2月15日 │350,942元 │PC0000000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七堵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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