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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林李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5號

聲請人
楓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95年3月9日皇家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許曉惠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5年2月20日 │136,786元 │RA0000000 │ ││ │ │二信用合作社總社│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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