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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5號
- 聲請人
- 楓尚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95年3月9日皇家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許曉惠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5年2月20日 │136,786元 │RA0000000 │ ││ │ │二信用合作社總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