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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7號

聲請人
欣格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民國(下同)95年3月8日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97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大高熊育樂股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4年6月10日 │39,600元 │KLB0000000 │ ││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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