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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姚貴美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欣格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7號聲 請 人 欣格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民國(下同)95年3月8日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江美琪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97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大高熊育樂股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4年6月10日 │39,600元 │KL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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