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國和、謝憲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4377號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債 務 人 謝憲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