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澤成、荷傳銘、劉麗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6032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荷傳銘 債 務 人 劉麗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