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6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67號
- 聲請人
- 國產運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67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卓麗寶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6年5月5日 │59,850元 │RG0000000 │ ││ │ │二信用合作社信義│ │ │ │ ││ │ │分社 │ │ │ │ │├──┼───────┼────────┼──────┼─────┼──────┼──┤│002 │卓麗寶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6年6月5日 │67,950元 │RG0000000 │ ││ │ │二信用合作社信義│ │ │ │ ││ │ │分社 │ │ │ │ │└──┴───────┴────────┴──────┴─────┴──────┴──┘( 以下免登報)
一、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全國版),申請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