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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5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5號

上訴人
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威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6年勞訴字第5 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新臺幣(下同)310,891 元,威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321,3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5,130元、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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