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李木貴

原告
乙○○
原告
被告
智順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96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原因事實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之票載發票日95年8月20日、面額新臺幣52,500元、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瑞芳辦事處、票據號碼DS0000000之支票1紙,經原告於95年8月25日提示後未獲付款,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票款及利息。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