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丙○○
- 被告
- 林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告兼前一人乙○○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