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26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265號
原   告
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