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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530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530號

原告
台灣住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訂立之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服務報酬,而依前揭契約書第12條約定,兩造因該契約涉訟時,合意由被告委託原告出售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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