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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2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420號

聲請人
老莊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7月25日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第三人黃啟禎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3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250,000後,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邵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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