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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海商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林李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海商字第11號

原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被告
伍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起訴狀所載之原因事實,原告應係基於兩造間所成立之運送契約請求被告給付運費,與載貨證券所生之爭議尚屬無涉,又兩造間並未約定以本院管轄地為前開運送契約之債務履行地,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既如當事人欄所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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