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0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07號
- 聲請人
- 庚○○
- 相對人
- 建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相對人
- 季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百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丁○○
己○○
戊○○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松利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代位第三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後,本院95年度執字第369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96年訴字第048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渠代位渠之債務人林立偉、林立堂、林倩平及林立國等人(均為林岩松之繼承人)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5年度執字第369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6年訴字第048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