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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0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07號

聲請人
庚○○
相對人
建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相對人
季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百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丁○○

      己○○

      戊○○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松利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代位第三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後,本院95年度執字第369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96年訴字第048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渠代位渠之債務人林立偉、林立堂、林倩平及林立國等人(均為林岩松之繼承人)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5年度執字第369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6年訴字第048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洪福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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