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44號
- 上訴人
- 翰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3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2,065,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2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