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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9號

交付公司印章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59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意聖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訴字第459 號交付公司印章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審命上訴人交付印章、總帳冊、現金帳冊及銷貨帳冊之判決,系爭訴訟標的核無交易價格或原告所受利益範圍可據,是系爭訴訟標的價格無法核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按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9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公司印章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