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59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意聖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訴字第459 號交付公司印章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審命上訴人交付印章、總帳冊、現金帳冊及銷貨帳冊之判決,系爭訴訟標的核無交易價格或原告所受利益範圍可據,是系爭訴訟標的價格無法核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按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