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8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來富世界海產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陸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貳拾壹萬柒仟柒佰貳拾叁元肆角肆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來富世界海產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甲○○○○○○、戊○○、丁○○於民國 (下同)92 年4月30日簽立保證書,對於被告來富世界海產有限公司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在本金新臺幣3,000萬元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來富世界海產有限公司自93年9月7日起陸續出具借據三紙及本票十紙予原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700萬元、美金225,538元;詎被告來富世界海產有限公司自95年11月2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其餘債務自96年5月23日起陸續到期亦未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來富世界海產有限公司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甲○○○○○○、戊○○、丁○○為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借據3紙、本票10紙、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單、放款帳戶一覽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