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號
- 聲請人
- 信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余青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5年4月28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或 到 期 日│ (新臺幣) │││├─┼─────────┼─────────┼───────────┼────────┼────────┼──┤│1│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基│九十四年五月五日 │壹萬玖仟零伍拾柒│MIC0000000 │ ││ │限公司 │隆分行 │ │元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