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港都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6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港都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簽發之以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總社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九十六年二月七日,金額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參拾參元,FA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支票1張,業經鈞院以96年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新聞紙96年3月8日臺灣新生報16版全國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9月10日(期間末日原為96年9月8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0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