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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號

聲請人
辰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5年7月6日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辰品貿易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5年6月30日 │18,935元 │405008 │ ││ │限公司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王翠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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