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號
- 聲請人
- 辰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5年7月6日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辰品貿易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5年6月30日 │18,935元 │405008 │ ││ │限公司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