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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林李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3號

聲請人
銘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4號(聲請人誤寫為95年度催字第9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5年10月13日臺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世國營造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95年2月20日 │134,325元 │RC0000000 │ ││ │司 │有限公司港口分行│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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