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6號
- 聲請人
- 達日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6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東聯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簽發之以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金額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參拾參元,AE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支票1張,業經鈞院以95年催字1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新聞紙95年9月2日臺灣民眾時報7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催字11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