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375號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百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國珍即廣立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國珍即廣立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0日、96年8月7日、96年10月16 日發通知書,均限期債權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於96年6月25日、96年8月15日、96年10月24日收受該通知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