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58號聲 請 人 建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林茂林 ┌──────────────────────────────────────────┐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5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李海鋒 │基隆市農會 │96年8月31日 │125,189元 │FA0000000 │ │ └──┴───────┴────────┴──────┴─────┴──────┴──┘ (以下免登報) 一、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全國版),申請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