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5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58號
- 聲請人
- 建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58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李海鋒 │基隆市農會 │96年8月31日 │125,189元 │FA0000000 │ │└──┴───────┴────────┴──────┴─────┴──────┴──┘(以下免登報)
一、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全國版),申請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