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6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68號
- 聲請人
- 奇保科技有限公司
甲○○○○ ○○○
非訟代理人 陳利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68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黃清月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96年11月30日│75,516元 │RH0000000 │ ││ │ │社百福分社 │ │ │ │ │└──┴───────┴────────┴──────┴─────┴──────┴──┘( 以下免登報)
一、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全國版),申請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