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3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7號
- 聲請人
- 玉鼎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37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白志雄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6年2月15日 │105,970元 │AN0000000 │ ││ │ │一信用合作社 │ │ │ │ │└──┴───────┴────────┴──────┴─────┴──────┴──┘( 以下免登報)
一、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全國版),申請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