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50號聲 請 人 許建興即全品包裝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黃壽祥 ┌──────────────────────────────────────────┐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5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全品包裝行許建│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6年2月14日 │16,036元 │RD0000000 │ │ │ │興 │二信用合作社復興│ │ │ │ │ │ │ │簡易型分社 │ │ │ │ │ └──┴───────┴────────┴──────┴─────┴──────┴──┘ ( 以下免登報) 一、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全國版),申請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