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6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書記官 黃壽祥 ┌────────────────────────────────────────────────┐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6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九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91-ND-0000000-0 │ │1 │1000 │ │ ├──┼──────────────┼────────────┼────┼───┼────┼───┤ │002 │九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91-ND-0000000-0 │ │1 │1000 │ │ ├──┼──────────────┼────────────┼────┼───┼────┼───┤ │003 │九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91-ND-0000000-0 │ │1 │1000 │ │ ├──┼──────────────┼────────────┼────┼───┼────┼───┤ │004 │九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91-ND-0000000-0 │ │1 │1000 │ │ ├──┼──────────────┼────────────┼────┼───┼────┼───┤ │005 │九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91-ND-0000000-0 │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