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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6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67號

聲請人
國產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67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卓麗寶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6年5月5日 │59,850元 │RG0000000 │ ││ │ │二信用合作社信義│ │ │ │ ││ │ │分社 │ │ │ │ │├──┼───────┼────────┼──────┼─────┼──────┼──┤│002 │卓麗寶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6年6月5日 │67,950元 │RG0000000 │ ││ │ │二信用合作社信義│ │ │ │ ││ │ │分社 │ │ │ │ │└──┴───────┴────────┴──────┴─────┴──────┴──┘( 以下免登報)

一、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全國版),申請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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