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5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玲律師
- 被告
- 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威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俊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下列事項於7日內提出具體事證具狀說明,並將繕本送達對造:
㈠兩造各自提出之附表一、二給付原告薪津明細經核不相符合之處,提出資料具體說明。
㈡兩造各將原告分別任職於被告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威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期間所受領之薪資、津貼數額,暨原告在船服務日數,以表列方式分別逐一記載併說明其給付薪資及津貼之依據。
㈢被告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威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提出並說明給付原告津貼之標準到院。
㈣原告提出請求被告給付全額津貼之依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