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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5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律師
被告
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威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下列事項於7日內提出具體事證具狀說明,並將繕本送達對造:

㈠兩造各自提出之附表一、二給付原告薪津明細經核不相符合之處,提出資料具體說明。

㈡兩造各將原告分別任職於被告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威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期間所受領之薪資、津貼數額,暨原告在船服務日數,以表列方式分別逐一記載併說明其給付薪資及津貼之依據。

㈢被告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威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提出並說明給付原告津貼之標準到院。

㈣原告提出請求被告給付全額津貼之依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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