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威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6年勞訴字第5 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新臺幣(下同)310,891 元,威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321,3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5,130元、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