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1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國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國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國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6.6%之股東並擔任相對人公司董事長一職,相對人公司業於民國87年度已無營業之情事,有顯著困難已無法繼續營業之情事,爰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准予解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持股股東及董事長,有該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甲)及公司股東名簿在卷可稽。經徵詢經濟部意見覆函表示:「經本部派員至公司所在地與公司負責人訪談公司經營狀況與困難點:現場公司所在地已無公司存在,該址目前改由橡木桶商行營業中。據述公司主要業務從事住宅開發興建,由於房屋預售不順利,負債虧損,資本虧空殆盡,股東無力再挹注資金繼續經營,約自民國87年即已無營業。」等語,有該部96年9月3日經授中字第09632708050號函附卷可按。是相對人公司現並無營業情形,足見聲請人所稱相對人公司經營顯有困難等情事,堪予採信。是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公司解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