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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1號

裁定公司之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1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國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國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國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6.6%之股東並擔任相對人公司董事長一職,相對人公司業於民國87年度已無營業之情事,有顯著困難已無法繼續營業之情事,爰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准予解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持股股東及董事長,有該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甲)及公司股東名簿在卷可稽。經徵詢經濟部意見覆函表示:「經本部派員至公司所在地與公司負責人訪談公司經營狀況與困難點:現場公司所在地已無公司存在,該址目前改由橡木桶商行營業中。據述公司主要業務從事住宅開發興建,由於房屋預售不順利,負債虧損,資本虧空殆盡,股東無力再挹注資金繼續經營,約自民國87年即已無營業。」等語,有該部96年9月3日經授中字第09632708050號函附卷可按。是相對人公司現並無營業情形,足見聲請人所稱相對人公司經營顯有困難等情事,堪予採信。是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公司解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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