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就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3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林富村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松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會決議選任為清算人,為此向本院聲報,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5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該通知已於96年10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