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明助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林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6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壹佰參拾柒元,及自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原因事實被告於95年4月至6月與原告訂立買賣契約,向原告購買水電材料數批,原告依約交付貨物後,被告迄今所積欠之貨款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木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