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乙○○
- 原告
- 樓
- 被告
- 智順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96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原因事實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之票載發票日95年8月20日、面額新臺幣52,500元、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瑞芳辦事處、票據號碼DS0000000之支票1紙,經原告於95年8月25日提示後未獲付款,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票款及利息。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木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