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1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林金發

  • 原告
    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1151號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芷茜(即鼎豐餐館)及甲○○(已改名為陳澐諼)二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被告李芷茜(即鼎豐餐館)及陳澐諼(即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包括起訴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0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第2項、第0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李芷茜(即鼎豐餐館)及甲○○(已改名為陳澐諼)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從送達訴訟文書,與法不合,惟此為得補正之事項,爰以書面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原告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第2項、第0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