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122號原 告 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捌佰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