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265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265號
- 原 告
- 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 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應
- 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 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