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41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410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金大興銀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後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