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 原告
- 駿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壹拾貳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 (下同) 96 年4月向原告訂購飲料一批,金額共計新臺幣 (下同) 208,638 元,詎被告屆期拒不清償貨款,經原告扣除退貨部分11,726元後,被告尚積欠原告196,912元,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退票理由單、出貨傳票、出貨單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至被告雖辯稱其前曾與原告及其他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另已訂立清償方案云云,惟為原告否認,被告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所辯自非可採。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簡易程序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