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海商字第1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海商字第11號
- 原告
-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念國律師
- 被告
- 伍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起訴狀所載之原因事實,原告應係基於兩造間所成立之運送契約請求被告給付運費,與載貨證券所生之爭議尚屬無涉,又兩造間並未約定以本院管轄地為前開運送契約之債務履行地,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既如當事人欄所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