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3號
- 聲請人
- 僑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紳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許假扣押(96年度裁全字第330號),並已依法向本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96年度執全字第244號),惟迄未為本案之起訴,業經本院調卷查明記載在卷,依首揭法條規定,應准許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如主文第1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