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3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李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3號

聲請人
僑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紳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許假扣押(96年度裁全字第330號),並已依法向本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96年度執全字第244號),惟迄未為本案之起訴,業經本院調卷查明記載在卷,依首揭法條規定,應准許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如主文第1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