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0號聲 請 人 信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許假扣押(96年度裁全字第750號),並已依法 向本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96年度執全字第463號),惟迄 未為本案之起訴,業經本院調卷查明記載在卷,依首揭法條規定,應准許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