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4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46號
- 聲請人
- 聯展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慶達加油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六九○號擔保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400,000元為擔保物,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69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雙方已於民國96年11月7日成立訴訟上和解,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假扣押裁定書、提存書、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3號和解筆錄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存字第690號、96年度重訴字第33號、96年度全字第1號卷宗查核無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