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號
- 聲請人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寬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潁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和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所載「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一○一號提存事件」
,應更正為「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一○一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