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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告
奇龍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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