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11號原 告 皇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2,8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洪福基